增减挂钩是拆迁吗?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如何合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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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teng66585

近年来,一些地方大规模实施的村并居项目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律师始终认为,保护当地农民权益的起点应该是确保村并居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程序符合现有的政策和规定,及时调整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一、土地所有权和利用现状、人口和生活条件、人民意愿调查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联动试点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联动试点城市,应进行专项调查,查明试点土地利用现状、所有权、等级,分析试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和新旧意愿。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项指出:各地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第一的要求,调查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和所有权,确保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所有权清晰。

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所有权、等级调查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获取生产生活信息、实现农村发展、农民繁荣、农业繁荣的重要依据。

调查人口和生活条件是决定项目规模、了解人民意愿、保护人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的基本工作。如果不提前调查人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很容易演变成形式主义的口号。

如果地方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对当地土地所有权和人民建设新旧意愿进行深入调查,将严重违反增减挂钩的程序要求,损害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增减挂钩是拆迁吗?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如何合法实施?


二、土地所有权调整方案。

合并往往伴随着集体土地大规模所有权的变化。这一变化过程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土地所有权调整计划需要保护农民的权利。政府只有在权益人批准后才能批准实施。

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强调:土地交换的,应当按照互利的原则,引导有关权利人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所有权有争议,不能调解的,不得进行增减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改。

山东省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合同经营权等所有权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应当制定土地所有权调整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准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使产权清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河南还强调了项目区土地所有权调整计划作为项目实施计划的重点部分。

三、项目专项规划批准的公告文件。

公告符合村居项目的相关规划、批准、决策和材料是保护农民知情权的第一步。项目规划中记载的内容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公告文件,使农民了解项目的内容和规划。

国务院规定:在全面检查、纠正整改的基础上,增减与农村土地改造建设用地调整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入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强调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进行公告、宣传、听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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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计划。

原国土资源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联动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联动试点县(区、市)应根据专项调查和联动试点规划,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合并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新区城乡建设用地比例,优先确保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实施计划将详细规定村并居项目的时间和空间规划和项目推广流程,包括项目区的基本情况、土地平衡、旧区拆迁安排、新区建设项目、项目区规划计划、项目区工作计划等方面。

项目实施计划的法律准备要求详细、具体,其中多项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的利益,是农民审查项目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严禁盲目拆除、建造、强迫农民居住的高层建筑。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协调城市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区分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空心村、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自己的能力,一步一步。

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房建设,应当为农民提供各种住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尊重农民的意愿,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规模拆迁建设。严禁在农村盲目建造高层建筑,强迫农民居住高层建筑。


标签: 农民 项目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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