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细节披露!三大重点直击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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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备受关注,毕竟近几年来的各种金融乱象已经严重冲击了大众的认知和钱包,如何加强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抑制各种金融风险不仅是决策层的改革目标,更是大众的期盼。

如今有关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的细节正式对外披露,在金融领域的六大项相关改革,关于金融监管的三大重点成为金融领域此次机构改革的重中之重,而这对未来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风险处置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细节披露!三大重点直击金融风险


第一条,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目标自然是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统一而又全覆盖、全流程、全行为的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既是我国金融政策的目标,更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使命,无论是从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一家监管模式分解为一行三会模式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是改革为一行两会监管模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是如今的一行一总局一会金融监管模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和要求从来都没有改变过,改变的只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探索如何监管更有效率而已。

这次成立和组建***金融监管总局,是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所有金融机构的金融业监管,从而在政策统一、政令统一、监管全覆盖的前提下,强化金融机构监管、金融行为监管、金融功能监管、金融穿透式监管、金融的持续性有效监管。

一是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有利于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将进一步理顺我国金融整体而统一的监管体系,既能压实各金融主体和金融监管主体的责任,又能通过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既避免了金融监管存在的重复监管,又能有效地填补金融监管存在的空白,在大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将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重大金融风险。

二是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将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监管现实。我国自从打破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后,一直存在着金融监管多头现象,即使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仍然存在银保监会系统监管、人民银行监管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监管等政策多头、政策打架以及各自为政的监管现实,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政策管理和行为管理的依法统一监管,有利于改变我国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政出多门、政策打架现象。

三是组建***金融监管总局并实现统一金融监管,将从源头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目前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既存在金融监管的重复监管和过度监管,更存在金融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同时各监管机构往往会都过多重视金融机构监管、对日常金融行为的监管较少,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多、对金融功能的监管少,对金融业务表层监管多、对业务真正进行穿透式监管较少,一次性单一式金融监管多、持续连续性的金融监管少,成立***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管,政策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业务功能和连续性监管将有效地提升金融监管效率和效力。

四是以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使对‘7+4’类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小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的投资公司和地方各类交易所等4类金融组织由于主要由地方监管导致监管空白较多、政策各地不一。组建金融监管总局以后,将统一协同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统一监管要求,有利于抑制各地金融乱象的发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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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统一监管框架,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或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要,原因是目前各种金融乱象环生,而广大金融消费者损失惨重。近几年我国金融乱象对社会和金融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社会非法集资横行、各种财富管理乱象丛生,数据显示仅2020年全国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变达到7500余起,涉案金额达到3800亿元以上。动辄几百亿的金融事件让千百万投资者倾家荡产,而各种网络贷、校园贷、裸条贷、高利贷等乱象更是对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一些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勾结账外放贷等收取高利现象屡禁不止,出现金融乱象的原因很多,监管政策不一、监管出现空白、及时处置不力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如今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利于有效治理各种金融乱象,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

目前,“一行两会”都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看起来都对消费者权益重视,而且近年来围绕惩处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开展了协调一致的监管行动,但分业监管仍然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盲区和难以持续有效。因此,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这次金融监管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同时,还将分散在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整合起来,更有利于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统一,在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特别是有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时,能够快速、高效的改进风险管理和及时的金融防范处置,还能够有效统一监管标准并依法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查处。

可能会很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通过法律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监管机构依法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金融消费者自律组织的功能定位,并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相关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压实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再大胆推测一下,***金融监管总局可能会成立规格较高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局,统一协调所有的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订、行为执行、业务规范和风险处置准则,并行使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机构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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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的金融机构改革将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统一由证监会负责,从而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行为

我国债券市场是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根据发行主体分类主要分为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在金融监管上则分别由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和财政部等进行分别监管。在这些债券中,国债作为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作为地方政府的债务、金融债作为金融企业债券都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性,而公司债和企业债则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但目前企业债由发改委审核,公司债由证监会审核,由于公司债和企业债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和审核,事实上形成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审核标准不统一、监管政策不统一、操作规范不统一,从而给债券发行主体提供了套利空间,有的企业发行公司债没有通过就申请发企业债、发行企业债通不过审核就发行公司债,同时重发行规模轻风险管理导致风险累积。

根据数据统计,到2023年3月8日午间,市场存量企业债券存续2624只,存续债务总额20138亿元;市场存量公司债还有11505只,存续债务总额98868亿元。曾经众多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无法兑付对企业债和公司债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风险冲击。

这次组建金融监管总局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把企业债的具体发行审核职责也划入证监会,从而实现了公司债和企业债完全统一由证监会负责审核和管理,从而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制度进一步趋同、管理规则进一步趋同、风险控制进一步趋同,从而在有利于为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和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管理保障。

虽然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人主体、资金用途等有差异,但公司债和企业债统一划归证监会以后,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和调整,同时可以预见的是,对债券发行和发行后的风险管理将加强。

我国金融未来改革会越来越有利于规范化、法制化、全流程、全覆盖,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更有利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金融监管有什么看法,在评论区说说吧。(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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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 金融监管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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